新疆:关于开展自治区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新疆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科政字〔2021〕114号)要求,为引导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在科技成果产生、管理、转移转化、推广应用等过程中开展规范化、专业化评价和咨询活动,现就开展自治区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机构申报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评估等相关工作基础。
2.在自治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法律法规、科技成果评价政策和标准规范;具备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服务场所、办公设备及开展科技评价的信息化设施;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宜少于2人,中级职称人员不宜少于5人,具有科技评估师、科技咨询师、技术经纪人/经理人或其他相关证书之一;具有相关评价领域专家资源;无诚信方面不良记录。
(二)申报程序
1.自治区科技厅受理经地州市科技局、相关单位审核推荐的机构申报。
2.申报机构以书面形式提交《自治区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试点机构申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3.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评选出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经自治区科技厅网站公示,纳入自治区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试点机构目录。
二、试点工作要求
1.根据《科技成果评价规范》(DB65/T 4796—2024)自治区地方标准,实施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全面准确评价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类、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类、软科学类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科技成果除外。第三方评价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评价方法、评价程序,细化指标体系。
2.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保证科技成果评价的独立、客观和公正,并积极探索科技成果评价与应用转化相结合的有效模式。
3.纳入试点目录的机构需在每年12月将年度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总结(Word版和盖章PDF版)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成果转化与科技奖励处。
4.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失信及未按时提交有关材料的评价机构将从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试点机构目录中删除。
三、申报材料
1.《自治区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试点机构申报表》(附件)。
2.附件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行业协会(学会)须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机构近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
3.报送要求:申报材料(申报表为原件,其他为盖章复印件)统一以A4幅面、左侧装订的格式订成整套材料,并于2024年7月1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5份和全套电子文档(Word版和盖章PDF版)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成果转化与科技奖励处。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孙文婷、胡一奇
联系电话:0991-3837856、3680700
邮箱:3837856@163.com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