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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开展2024年度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工信局,有关第三方机构:

按照《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24年度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要求

2024年度国家层面绿色工厂限从前三批省级绿色工厂中推荐,2024年度国家层面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原则上从前三批省级绿色制造名单中推荐。

推荐的绿色工厂能效水平应达到或优于相关标准,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所属行业暂无能效标准的,可提供行业协会等机构出具的行业能效平均值作为对照依据。推荐的绿色工业园区应为省级以上园区,且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推荐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原则上应为国家层面绿色工厂,优先推荐汽车、机械、电子、纺织、通信制造等行业及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和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

二、推荐程序

满足申报条件的企业、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编写评价报告后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提交。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可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应按要求出具最新报告,不得直接提交以往省级绿色制造名单评价报告。

各级工信部门审核评价报告并出具推荐意见,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逐级上报,我厅将于2024630日前截止受理。工信部对各省推荐的绿色制造名单作出数量限制,我厅将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研究确定最终推荐名单。

三、材料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更新绿色工厂行业标准清单、绿色供应链行业指标体系(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已纳入绿色工厂行业标准清单的,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价,未列入的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进行评价;已发布绿色供应链行业指标体系的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发布的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进行评价;绿色工业园区评价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开展。

绿色工厂评价报告要在显要位置详述企业能效水平情况,独立成章,并附详尽测算过程和数据来源。绿色工业园区及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报告务必注明园区内或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并附佐证材料。

四、第三方评价要求

第三方评价机构须符合《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所列的5项基本条件”,将满足条件的佐证材料附在所出具报告之后,参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所附模板编制评价报告。报告模板格式有误的,我厅将予以退回。经查实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的第三方机构在管理平台中进行通报,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同一法人的第三方机构每年度开展的国家层面绿色制造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15项。

参与绿色制造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应在每年43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第三方机构年度工作情况”。

五、加强审核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各级工信部门要加强审核,逐一审核申报单位是否存在上述“一票否决项”,核验第三方报告所附评价机构资质是否满足“5项基本条件”。

六、其他要求及说明

申报单位应服从配合各级工信部门对绿色制造名单的动态管理、现场复核、节能监察诊断等相关工作。

《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内含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报告模板)《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可在我厅网站下载。绿色工厂评价行业标准文本需申报单位、第三方机构自行购买。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530

(联系人:王奇夫,联系电话:0451-87206208



发布时间:2024-06-05 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