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关于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2023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根据《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国科办成〔2024〕41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粤办发〔2024〕3号)文件要求,全面、准确掌握我省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做好我省2023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主体
省内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研究开发机构和公办普通高等院校,2023年度无论是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均需填报提交年度报告。
教育部所属高等院校、中科院所属研究所(院)、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单位所属研究开发机构或高等院校等中直驻粤事业单位不纳入我省报告统计范围。
二、报告程序
(一)年度报告一律采用在线填报的方式。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登录年度报告系统(https://cgzhndbg.istic.ac.cn),以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验证码,完成系统账号注册。
(二)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按照科技部、财政部通知(https://www.most.gov.cn/xxgk/xinxifenlei/fdzdgknr/qtwj/qtwj2024/202404/t20240408_190157.html)的要求和报告模板填报,于2024年5月20日前完成本单位年度报告的网上提交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研究开发机构与高等院校应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2024年4月30日前报送本地区符合填报要求的研究开发机构与高等院校名单至粤政易账号(广东省科技厅成果与区域处斯恒)。请各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单位完成年度报告的填报工作,并加强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力度。
(三)涉密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不属于报送内容。
(四)按照《广东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要求,年度报告模板的第四部分“成效、问题与建议”的“1.取得的成效与经验”的(1)(2)(3)均属于必填内容,尤其是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和单列管理改革情况,以及技术转移机构和队伍的情况。
(五)请省内各高等院校将系统生成的年度报告纸质(一式2份,加盖学校公章)报送至省教育厅(收件人及邮寄地址:王朕,020-37629319,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72号高教大厦908),电子版请一并发送至邮箱:kyc@gdedu.gov.cn。
(六)请相关管理部门及填报单位的工作负责人进入“广东省研究开发机构及高校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群”(QQ群号为:600059266),方便在填报过程中联系沟通。
四、联系方式
(一)省科技厅
1.省生产力促进中心,020-87003876、87006432
2.省科技厅成果与区域处,020-83163326、83163910
(二)省财政厅,020-83170070
(三)省教育厅,020-37629319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