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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关于补充征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2024年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加强科研成果和应用技术的引进推广”“优化布局一批重点实验室和重大创新平台”工作任务,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强化我区区域创新科技支撑。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要求,参照《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藏科发〔2019〕132号)规定,现补充征集一批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相关要求如下。

一、支持方向及申报要求

此次补充征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围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三个方向,重点支持创新人才培养、区域创新能力提升、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具体支持方向及有关要求如下。

(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

支持方向:聚焦我区特色优势学科领域,以获取原始科技创新成果、自主知识产权和培养创新型人才等为目标,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相关要求:

1.项目研究方向明确,有良好的研究基础;

2.申请人为区内科研人员,具有较强的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能力,具有负责或参与自治区(省)部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历;

3.鼓励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申报;

4.项目平均资助强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支持方向1:重点支持七地(市)科技创新发展,引导科技创新要素向地(市)集聚,为形成技术、人才、平台为一体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提供科技支撑。

相关要求:

1.由所在地(市)企事业单位牵头申报的项目,应重点突出本地区重点产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项目审核推荐工作由所在地(市)科技局负责。鼓励与区内外单位联合申报;

2.由区内其他地(市)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需紧扣当地产业发展需求,经当地科技局同意后,由申报单位所在地(市)科技局负责审核推荐。鼓励与当地企事业单位和区外科研单位联合申报项目;

3.项目平均资助强度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

支持方向2:按照科技创新总体部署,重点支持我区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创新型县(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等科技园区建设,促进产学研融合和区域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为推动科技园区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相关要求:

1.鼓励入驻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牵头申报项目,突出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功能,加强适用技术引进示范,推动技术合同成交量增长,带动群众增收致富;

2.拟转移转化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应产权清晰,有明确的产业化、市场化目标和考核指标,鼓励科技型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报项目;

3.科技园区申报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或所在地(市)科技局负责审核推荐,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国家级科技园区项目平均资助强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自治区级科技园区项目平均资助强度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

4.国家级创新型县(市)申报的项目由所在地(市)科技局负责审核推荐,项目平均资助强度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支持方向3: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东西部合作,深化科技援藏交流,重点支持噶尔县、岗巴县、八宿县等,加强对水质提升、农牧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开发应用和引进示范,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壮大特色产业发展,持续推进民生改善。

相关要求:

1.重点支持噶尔县、岗巴县、八宿县企事业单位牵头申报项目,项目审核推荐工作由所在地(市)科技局负责;

2.鼓励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联合区外科研力量共同申报,申报项目需紧扣噶尔县、岗巴县、八宿县发展需求,经项目实施地所在地(市)科技局同意,由主管单位负责审核推荐;

3.项目平均资助强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原则不超过3年。

(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

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已批准的在藏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基地,包括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开展科学研究,提升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团队建设、开放共享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相关要求:

1.已批准在藏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基地,围绕创新基地研究方向,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开展自主选题研究,选题应具有一定研究基础,具有较强的行业带动和产业引领作用;

2.项目平均资助强度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二、项目申请人条件和要求

(一)项目申请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其研究方向须与申报项目研究方向一致,具有开展所申请项目研究的能力。国家公务员不得作为申请人或参与人申报项目。

(二)项目申请人同期主持或参与项目数不超过3项,其中主持项目数不超过2项。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基地与人才建设、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申请截止日前已提交完整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在研项目不计入限项总数。

(三)在限制申报项目期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作为申报单位、申请人或参与人申报本次项目。申请人和参与人应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出现弄虚作假等现象将取消申报资格。

(四)申请人须按照申报要求撰写项目申请书。

三、申报单位条件及要求

(一)申报项目的企业应在西藏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条件。鼓励科技型企业牵头申报。企业承担项目需要有一定比例自筹资金。

(二)项目牵头单位、参与单位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行业领域黑名单记录,应通过“信用中国(西藏)”等平台,提供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三)每个项目的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合计个数一般不超过3个法人单位(若超过,请书面说明)。项目牵头单位应承担主要科研任务并具有相应的能力,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

(四)每个项目的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应对项目组人员的资格、研究能力、科研诚信,项目内容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项目研究的科学伦理等有关信息进行审查。如出现弄虚作假等现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报项目受理后,不能更改申报单位、申请人和申报书内容。

四、申报推荐程序

(一)同一个申报单位只能通过一个推荐单位推荐,不能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

(二)各推荐单位应从申报单位的科研能力与制度健全情况,申请人与参与人资格、研究能力、科研诚信,项目内容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项目研究的科学伦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如出现弄虚作假等现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所规定的申报条件与要求,做好组织申报、项目筛选和推荐工作。

五、其它要求

(一)按照《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等相关规定,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不得列支间接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二)网上申报时,提交的申报资料应包含以下材料或证明原件扫描件。

1.自筹资金承诺证明。单位出具的承诺证明,应明确自筹资金额度、来源和到位时限等。

2.联合申报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包括任务分解、考核指标、经费分配比例和产权归属等。

3.与申报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如项目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专利证书、成果证书、知识产权使用协议、文献或样品检测报告等;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

、具体申报方式

(一)项目采取线上申报方式。

(二)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实行归口管理,逐级申报。申请人和各单位须通过西藏自治区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网址:http://xmsb.tibetsti.cn)申报、推荐项目。在项目申报推荐截止日前,推荐单位只需将盖章后的“推荐单位承诺书”“项目推荐汇总表”“项目绩效目标表”扫描上传至西藏自治区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不必报送纸质版。

(三)项目申报推荐截止时间:2024年4月27日。请各单位严格按规定时限完成申报推荐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四)从项目推荐截止之日起到项目立项期间,项目申请人、申报单位与推荐单位相关人员不得向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询问项目评审的有关情况。

(五)联系方式

指南发布单位: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项目管理处室政体处0891-6838159  

联系人:伍邦鹏 

项目专业管理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0891-6837871

联系人:次旦卓玛

项目管理平台技术支持单位:西藏自治区科技信息研究所信息中心0891-6830873

联系人:杨明芬、 黄玉龙 电子邮箱:xzkjxxzx@163.com


附件:1.推荐单位承诺书

      2.项目推荐汇总表

      3.项目绩效目标表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年4月23日   


发布时间:2024-04-25 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