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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

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3〕42号)要求,促进黑龙江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融合

  (一)促进中俄贸易标准衔接。加强中俄标准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工作提供标准技术支持。〔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以市场主体为主导参与标准制定。发挥企业在标准化工作中主体地位,鼓励行业领军企业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引导企业积极主导和参与制修订各类标准。积极向企业宣传国家有关部门编译的大宗贸易商品、对外承包工程、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外文版标准,帮助企业降低市场转换的制度成本。〔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哈尔滨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好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争取和成果推广。积极争取第二批次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总结大庆家政服务行业好的经验做法,加强复制推广,争取更多成果。〔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内外贸检验认证衔接。扩大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范围,督促省内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实施机构严格落实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有关政策要求,为外贸企业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服务,优化认证程序,缩短认证办理时间。〔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五)加快提升能源资源类商品通关便利化水平。积极争取在哈尔滨关区开展进口俄罗斯煤炭检验采信试点工作。〔哈尔滨海关牵头〕

  (六)促进内外贸监管衔接。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聚焦民生等重点领域,深入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健全“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审查机制,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开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不符文件清理工作和清查违反内外资不合理差别待遇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积极推动短缺药品上市销售。做好应急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根据短缺药品变化情况,筛选临床必需、容易发生短缺的药品纳入应急储备。推动硫酸鱼精蛋白注射液恢复生产,加强进口食药物质中用于药用品种的监督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哈尔滨海关、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商务厅及相关部门、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配合〕

  (八)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严格执行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有关政策,支持企业通过自我声明或第三方评价等方式满足同线同标同质要求。加强同线同标同质企业和产品信息推介。〔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内外贸市场渠道对接

  (九)支持外贸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开展外贸优品拓内销系列活动,加强市场对接和推广,支持优质外贸产品进电商平台、进商场超市、进商圈步行街、进工厂折扣店、进商品交易市场。〔省商务厅牵头〕

  (十)支持内贸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组织参加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国别重点经贸交流活动;继续做好RCEP推进落实调度机制,检视落实情况,交流经验做法;推动各市(地)开展跨境电商招商和培训,引导企业运用跨境电商渠道拓展销售路径。〔省商务厅牵头〕

  (十一)发挥平台交流对接作用。组织企业参加进博会、广交会、服贸会等重点展会,帮助企业拓市场、抢订单,深化与境内外服务贸易重点领域的企业对口合作交流。〔省商务厅牵头〕

  (十二)拓展对俄经贸合作。强化“东北—远东+”合作范围,借助中俄博览会平台,筹备举办俄罗斯各州区投资项目推介会、俄罗斯阿穆尔州国际经济展览会等经贸活动。〔省商务厅牵头〕

  (十三)推动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支持边境地区特色产业更好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鼓励企业以合作区为平台开展跨国投资经营,促进优势产业在海外形成集聚效应,降低国内企业 “走出去”的风险与成本。〔省商务厅牵头〕

  三、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

  (十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开展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商标专利违法行为,推进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办理,加大对外贸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的保护力度;加强外商投资领域和老字号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集中解决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加大对假冒仿冒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恶意抢注商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平等保护内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完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引导电商平台对网络经营者和商品进行审查,引导我省电商平台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机制。〔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完善内外贸信用体系。依托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据《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归集涉企信用信息,形成全省统一标准的公共信用报告,为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提供公共信用报告查询功能,助力企业获得融资。〔省营商环境局牵头〕积极争取国家级电商平台、产业集聚区等信用体系建设试点,营造有利于畅通国内国际市场的信用环境。〔省商务厅牵头〕

  (十七)提升物流便利性。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我省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借助中俄贸易地缘优势,支持企业发展跨境寄递业务,拓展寄递服务网络布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哈尔滨海关、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商务厅配合〕

  (十八)强化内外贸人才队伍建设。指导高校落实内外贸相关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优化调整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国际经济与贸易等内外贸一体化相关专业。依托牡丹江市建好对俄商贸市域产教联合体。支持开展内外贸职业技能及实务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重点领域内外贸融合发展

  (十九)推动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开展第四批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认定推荐工作,全省国际贸易基地数量力争突破15家。积极搭建农产品出口企业贸易平台,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和推介活动,进一步提升农产品出口企业市场开拓能力。探索推动马铃薯对俄出口试点。〔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二十)开展内外贸一体化企业领跑者行动。组织外贸头部企业带动更多上下游企业协同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培育壮大企业主体。〔省商务厅牵头〕

  (二十一)培育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主体。指导市(地)对受到国外不合理贸易限制措施影响的生产型品牌台资、港澳企业加大帮扶纾困力度,支持其内外贸一体化经营。〔省商务厅牵头〕

  (二十二)培育内外贸融合发展产业集群。建设高水平出口产品加工区,育壮内外贸融合发展产业集群。推动商业科技创新中心工作。推动各市(地)探索发展“跨境电商+产业带”模式,引导企业运用跨境电商渠道拓展销售路径。引导产业向我省梯度转移,支持边境地区特色产业更好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省商务厅牵头〕

  (二十三)争创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国家级试点。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重点行业领域应用,挖掘培育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应用,遴选并推荐优秀案例争创国家级试点示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二十四)加快内外贸品牌建设。开展“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充分利用“中国品牌日”、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等契机,推动省内企业加快培育自主品牌,积极做好我省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继续开展第六批龙江老字号认定。完善本地区地理标志培育工作体系,深入实施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提高黑龙江省地理标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采取分级分类梯度培育方式,壮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群体。〔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积极引导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推动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积极引导伊春蓝莓、抚远蔓越莓等产品申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鼓励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名特优新农产品经营主体参加全国农交会地标专展、全国绿博会等展会,打造“黑土优品”省级优质农业品牌,提升特色农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二十六)推动我省老字号品牌国际化。引导符合条件的代表性领域老字号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组织老字号企业参加进博会、消博会等活动,积极宣传推广老字号品牌。指导市(地)培育壮大本地特色品牌厂商折扣店,增强内外贸领域品牌孵化创新活力。〔省商务厅牵头〕

  五、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七)落实有关财政支持政策。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前提下,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资金渠道,积极支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更好发挥信用保险作用。加强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协同,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鼓励内外贸一体化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支持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依法依规开展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持续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扩大信用保险覆盖面,聚焦重点行业,发挥信息优势,助力企业有效防范化解收汇风险。〔省商务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持续扩大便利化政策知晓度,将便利化政策传导至更多科技型企业,助力尽早享受政策红利。加强政策辅导与宣传,积极回应市场主体关切,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及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提供外汇结算服务。〔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引导机构完善供应链金融服务。依托制造产业链核心企业,提供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围绕黑龙江省资源禀赋和优势产业,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积极满足企业融资需求。持续推广“信易贷”工作,促进银企对接,拓宽外贸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省营商环境局、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发布时间:2024-04-23 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