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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兰州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省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2023年度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1-4条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第5条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须在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五)。

二、评价工作程序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评价工作流程如下:

(一)注册登记

用户登录工作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选择“服务事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点击“我要办理”登录办理,已注册企业使用原有账号登录,不需要重复注册。

(二)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后点击“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事项“办理入口”按钮,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进行自主评价,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提交《信息表》,并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扫描件。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信息确认

省科技厅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内容进行审核,审核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表》首页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章、企业公章。

2.《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

3.《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件是否一致。

4.《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评价工作机构填写具体内容)。

《信息表》内容完整且符合要求的,信息确认通过,在线提交至省科技厅;上述内容有一项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在线通知企业进行补正后再行提交;《信息表》中内容不符合《评价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予通过。

(四)公示公告

省科技厅汇总通过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同步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组织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并在线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公示异议核实处理情况表,相关结果在线告知企业。公示无异议和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由省科技厅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入库登记编号在线自动生成。公众可通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五)其他事项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自取得当年全年有效。

三、监督管理

(一)企业诚信

1.入库企业须对自主提交《信息表》内容和材料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等进行承诺,对提供虚假不实情况的企业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诚信档案中进行记录。

2.《评价办法》所称的入库企业发生变更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前提下,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及征税方式等发生变更。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及时通过工作服务平台进行登记。

(二)动态监测

火炬中心对入库的企业开展定期、定向抽查。建立主动异议措施对公示中的企业进行风险核验,核验结果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不予公告入库。同时,建立常态化监督监测机制,综合运用异议复核、动态监测、抽查复核等手段,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信息数据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处理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并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告。

(三)日常监督

省科技厅每年度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日常巡检监督,重点对企业人员、研发投入、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等进行检查,并及时对已破产清算、倒闭注销、经营关停或整体搬迁的企业进行清理。对发生上述情况或不符合《评价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企业及时进行处理。

(四)集中抽查

1.省科技厅每年度按照火炬中心统一要求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信息抽查,抽查企业名单随机确定,抽查比例不低于5%。

2.被抽查企业应按通知要求,在线上传上一会计年度职工人数统计表(注明科技人员数)、“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设置〕及上一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3.评价工作机构在线核对《信息表》与证明材料的数据一致性。重点核对被抽查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规模、科技人员指标和研发投入指标,具体包括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研发费用和成本费用等。评价工作机构结合实际需要可提出其他的抽查内容。

4.数据不一致且影响企业入库达标的,评价工作机构应组织实地检查。对核查中发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不配合集中抽查、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或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要依据《评价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按程序撤销相应的企业入库编号。

(五)撤销入库登记编号

已入库企业存在《评价办法》第十四条列出行为之一的,由省科技厅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入库编号并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告。被撤销入库编号的企业撤销当年不得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四、工作要求

1.各市(州)、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组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包括年度申报组织、申报信息材料审核、信息抽查、投诉或异议处理、入库企业年度数据更新、入库企业的后续跟踪管理等相关工作。各评价工作机构应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流程,加强对直通车条件相关信息一致性和有效性的审验,重点关注评价系统反馈风险提示信息,严把入库企业质量关。

2.评价工作机构要依据《评价办法》和《工作指引》,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严格执行评价条件和程序,既要做到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数量增长,也要确保入库企业质量提升。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的配合,及时动态掌握企业征税方式,严格核实企业是否完成税务登记、是否存在税务事项异常等情况;严格核查企业所属行业是否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及企业所属行业是否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及时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核查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3.承担评价工作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保障评价工作人员和经费,评价工作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

4. 企业提交评价信息后,评价工作机构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省科技厅,审查未通过的退回企业,企业按照修改要求完善后再次提交,再次提交后审查时限仍为5个工作日。

5.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自通知下发之日开始,企业提交《信息表》的受理截止日期为9月30日,各评价工作机构应于10月8日完成审核并提交至省科技厅。鼓励企业尽早参评科技型中小企业。

6.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省科技厅将对各市州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情况和各评价工作机构审核用时、审核准确率等情况以快报形式进行通报。

7.本通知下发后,若火炬中心对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另有相关要求,以火炬中心通知为准。

五、联系方式

1.省科技厅高新处

联 系 人:王扬

联系电话:0931-8825719

地    址:兰州市庆阳路166号

2.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联 系 人:苏雯轩 李洁

联系电话:0931-8829610 18609408606

地    址:兰州市平凉路531号509室

《评价办法》和《工作指引》请自行在火炬中心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innofund.gov.cn/)。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联系方式

甘肃省科技厅

2024年4月18日


发布时间:2024-04-19 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