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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关于印发《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现将《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12月13日



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

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秘〔2023〕243号),规范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以下简称“三首”产品)的评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三首”产品,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实现重大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装备、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关键基础材料和软件系统等。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三首”产品的评定管理。

 

第二章  评定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评定范围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产品。

第五条  申请评定“三首”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的注册和纳税关系在安徽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生产、设计、关键部件制造、组装、软件系统集成能力,近三年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和环保事故。

(二)申请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徽省“三首”产品研制需求目录》(另行下达)导向。

(三)申请产品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自主供应能力,市场前景较好。

(四)申请单位在国内外依法拥有申请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取得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五)申请产品通过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首版次软件通过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测试)或出具用户验收报告。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军工、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申请产品已经用户使用,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单位需提交《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申请报告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报告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徽省“三首”产品申请材料承诺书。

(二)安徽省“三首”产品申请表。

(三)安徽省“三首”产品申请报告。

(四)安徽省“三首”产品示范应用单位基本情况表。

(五)相关附件。

1.申请评定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需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2.申请评定产品的检测报告或用户验收报告、查新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 申请评定产品的彩色照片(软件系统截图)、销售合同。

4. 申请单位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5.申请评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自主供应能力”的“三首”产品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产品与国际对标产品的性能及指标对比分析报告,报告需体现申报产品的国际先进性、关键技术与核心部件的自主可控性,达到国际对标产品的替代水平。

(2)申报产品销售合同对应的发票和银行流水。

(3)审计机构出具的申请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第七条  评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向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评定申请,按要求编制《申请报告书》。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报告书》一并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第三方评定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对各市上报材料及时按照本办法进行初审。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第三方根据本办法开展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形成《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名单》。

(六)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通过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经公示无异议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名单》,作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有效期三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三首”产品的评定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真实材料和数据。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评定的,一经发现核实,撤消评定结论,追回奖补资金,依法追究责任,取消其再次申请评定的资格。

    第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对第三方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方出现任何不适宜继续承担职能的情况,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将取消其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皖经信装备函〔2020〕236号)及修订通知(皖经信装备函〔2022〕14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附件: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申请报告书






相关附件:

1、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申请报告书.doc


发布时间:2023-12-18 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