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关于推荐评选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党委宣传部、科协,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与影视发展部、社会事业局,省直(中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29条及有关规定,科技部、中央宣传部、中国科协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按照《科技部 中央宣传部 中国科协关于评选表彰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国科发才〔2023〕202号)有关要求,现就我省推荐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范围。我省在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不评选副司(局)级及以上级别的单位和个人,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党委、政府处级干部比例严格控制在20%以内。
(二)名额分配。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推荐1个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1名全国科普工作先进工作者;省直(中直)部门可推荐1个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或1名全国科普工作先进工作者。省科协可推荐1个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1名全国科普工作先进工作者;省教育厅(包含省属高校)可推荐2个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2名全国科普工作先进工作者。
二、评选标准
(一)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科技强国作出贡献。
2.紧密围绕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实际,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在科普管理、科普宣传、科普创作、科普活动、科普研究、科普统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产生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领导班子凝聚力强,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和社会形象良好,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工作条件保障情况较好,近3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全国科普工作先进工作者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热爱科普事业,具备“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业务素质好,在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3.紧密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在科普管理、科普宣传、科普创作、科普活动、科普研究、科普统计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效果显著。
4. 截止到2022年12月底,连续从事科普工作3年及以上。
三、推荐评选程序
各推荐单位按照评选标准和条件及省内分配名额,组织初评和推荐工作。推荐对象应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各设区市、平谭综合实验区推荐名单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报送省科技厅。省直各部门推荐名单由主管部门负责报送省科技厅(省属高校由省教育厅负责推荐报送省科技厅)。
四、报送材料
各地各单位于12月12日前,向省评选办报送推荐对象的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附件1)和全国科普工作先进工作者推荐表(附件2),每份推荐表另附先进事迹介绍材料(1000字以内),并同时报送电子版。全部推荐材料一式6份。有关材料和填报表格可在福建省科技厅网站(http://kjt.fujian.gov.cn/)下载。
联系人:周到;
电话:0591-87833900、136****2800;
电子邮箱:zhoudao@kjt.fujian.gov.cn;
邮政编码:350003;
通讯地址:福州市北环西路122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附件:1.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
2.全国科普工作先进工作者推荐表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3年11月30日